近期,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了最新修订的《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办法》。
该治理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修订了相关治超标准。
第三十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与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18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25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四)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27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五)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六)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6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3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600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上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入口应当配备称重检测设备,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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