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宁波市住建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房地产领域管理两个文件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对《宁波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宁波市商品房质量保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个文件面向全社会征求公开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文件中所指的商品房质量保修,是指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交付的商品房进行维修的行为。
文件要求,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车库)的质量保修应当执行本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成立专业化的质量保修联盟、4S店等保修机构,跨项目、跨区域对商品房质量进行保修。
保修期限中,宁波市规定,商品房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均可保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八年。而在维修时间上,保修机构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属实应当在三日内启动维修。启动维修后因特殊情况终止维修连续不得超过五日。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工程质量的质量保修,主管部委也有文件,类似绿地等开发商也有房屋4S店概念,但地方政府直接印发针对商品房质量的保修政策文件,宁波此次还是全国首创。
2000年6月,原建设部印发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而严跃进则表示,最近两年限价政策下,部分地区房屋质量问题频发,所以出台房屋保修这样的房屋质量监管这样的一个政策,非常具有务实性,在全国范围内也有示范意义。
实际上,住宅质量问题在近期成为关注焦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不仅是住建部近期连续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提高房屋质量、维护业主权益的长效机制。
5月7日,《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发布,该文件要求,北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为住宅工程项目业主。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30%的风险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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