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办法中明确补贴奖励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首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在本市中心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营运证的新能源公交车。同时明确了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和减排奖励条件。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4日
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7〕2号,以下简称《补贴标准通知》)等文件,为规范本市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补贴奖励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首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在本市中心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6区,下同)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营运证的新能源公交车。外围5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补贴奖励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减排奖励等资金,由市财政以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安排。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并将市公交电动化财政补贴资金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预算落实和拨付。
第二章 地方配套购置补贴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六条
本市新能源公交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包括省和市补贴)。地方配套购置补贴对象是公交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销售的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公交企业进行结算,地方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再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企业。
第七条
对于新能源公交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的申请,应当符合本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规定,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第八条
由符合本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规定的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新能源公交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要求如下(一式两份):
1.《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2.《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3.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
4.车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营运证等复印件(同时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和购买车辆单位公章)、申请补贴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三章 减排奖励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九条
对年度单车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减排奖励,年度单车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年度减排奖励按比例扣减(减排奖励标准见附件,分8年等额支付)。
第十条 市中心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资质的企业,每年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符合申报条件的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申请,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1.《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汇总表》;
2.《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明细表》;
3.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首次申请时提供);
4.车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等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公章),以及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公章)。
第四章 提前更新减排奖励条件及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提前将非纯电动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的,在享受正常更新减排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减排奖励,奖励标准为非纯电动公交车剩余经营年限应计提折旧额减去该车已获得的购置补贴和车辆残值(或净值),具体核算方式如下:
车辆提前更新减排奖励金额=(非纯电动公交车实际购置价格—已获得的购置补贴)/8年×剩余经营年限—车辆残值(或净值)。
第十二条 市中心区依法取得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资质的企业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符合申报条件的纯电动公交车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申请,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1.《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汇总表》;
2.《广州市纯电动公交车提前更新减排奖励申请信息明细表》;
3.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佐证材料;
4.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提前淘汰的非纯电动公交车的车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营运证、车辆残值(或净值)佐证材料等复印件(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公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核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相关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补贴标准通知》印发之日前,在本市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或已签订车辆采购合同的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销售的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已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公交企业进行结算的,地方配套购置补贴申请单位为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企业;未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公交企业进行结算的,地方配套购置补贴申请单位为本市依法取得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资质的企业。地方配套补贴标准按照《补贴标准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1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纯电动公交车减排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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