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获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出台《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将于2018年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9月1日起江苏实行《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具备依法实施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情形的,应该按照下列流程处理:
1.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2.函告有关公路管理机构,配合进行后续处罚工作。
3.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称重和卸载单》或者载有货物装载、配载单位信息的询问笔录。
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可以责令驾驶人停止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吊销证件以及2万元以上罚款。同时,处理过程中保持当事人的听证权,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使。
超载或被责令停止营业性运输,停业整顿、吊销证件以及2万元以上罚款
相关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情节轻重确定相应的期限:
1.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下列对象进行处罚。
1.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实施处罚
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
3.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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