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收入情况
2019年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93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33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00元,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
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7158元,增长8.8%,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4.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0038元,增长8.2%,是平均数的86.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663元,增长8.9%,是平均数的79.6%。
按收入来源分,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4838元,增长8.7%,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7.0%;人均经营净收入1486元,增长8.3%,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7.5%;人均财产净收入721元,增长12.2%,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5%;人均转移净收入1449元,增长7.3%,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7.1%。
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2019年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538元,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7.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4%。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160元,增长6.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1%;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525元,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
一季度,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1673元,增长3.6%,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0.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449元,增长1.7%,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1%;人均居住消费支出1212元,增长9.5%,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1.9%;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319元,增长3.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8%;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729元,增长7.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2%;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548元,增长20.6%,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9.9%;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464元,增长9.3%,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4%;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44元,增长7.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6%。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数据中未包括居民自产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费,年度收支数据包括。
2、调查方法
全国及分城乡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按季度发布。
国家统计局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1800个县(市、区)随机抽选16万个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
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直属调查队按照统一的制度方法,组织调查户记账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状况等数据;同时按照统一的调查问卷,收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与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享有情况等其他调查内容。数据采集完成后,市县级调查队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审核、录入,然后将分户基础数据直接传输至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汇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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