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10月21日发布《关于我市新增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为起租运价三公里
12 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 2.20 元。
关于我市新增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积极引导优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能源结构,按照济南市委、市政府《济南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工作部署,在综合考虑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增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小型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出租汽车。
二、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基础运价标准:起租运价三公里 12 元,车公里运价每公里 2.20 元。
三、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的回空费按阶梯计费的方式收费,标准如下:
6 公里(不含 6 公里)至 20 公里(含 20 公里)部分加收50%车公里运价;
20 公里(不含 20 公里)至35 公里(含 35 公里)部分加收100%车公里运价;
35公里(不含 35 公里)以上部分加收125%车公里运价。
四、新能源巡游客运出租汽车其他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657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提供特需个性化服务的出租汽车,如无障碍出租汽车、商务用车、老年人专用车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只允许以电召或网约的形式提供服务,由乘客自主选择,车辆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颜色,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枢纽站点巡游车专用通道内候客。
六、本通知适用于许可的经营区域在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
七、本通知自 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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