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重磅发布。全文5523字,共计28个条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其中,“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被放在了文件十分重要的位置。
此外,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之后,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被再度提及。文件指出,资本市场要发挥“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等8个方面的作用。文中还重点提及要保护企业家合法财产。
在此之前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重申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今年2月份,中办国办也发布“金融服务民营企业18条”;去年10月,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进一步明确和肯定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这些动作皆表明中央的一贯立场,强调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抉择和总体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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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民营企业的贡献
《意见》首先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就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广大民营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今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又重申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种种迹象表明,民营企业的地位并未动摇,中央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决心没有变。
五大行业将向民企开放
《意见》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被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其中,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又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
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配电售电业务。
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
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上述行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6年3月,习近平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指出,“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
此次,“国28条”在显要位置提出,要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这有望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创业板、新三板再度被提及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明年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退出机制,稳步推进“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而此次“国28条”亦再度提及创业板和新三板在支撑民营企业中的作用,指出“要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要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资本市场要发挥8个方面的作用:
1、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
2、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3、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
4、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
5、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
6、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
7、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8、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
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意见》第十二条指出,要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意见》第十三条指出,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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