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临河城区道路通行能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结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巴彦淖尔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临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类型车辆和国Ⅲ以下柴油车禁限行进入临河城区通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河城区禁限行区域:临河区绕城路以南(含绕城路),永济渠以东(含永济渠路),朔方路以西(不含朔方路),红铁街以北(含红铁街)。
二、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轮式机械专用车、各类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轻型普通货车(不含汽油皮卡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临河城区道路行驶。
三、工程车辆、服务市民正常生活需要的客车、市政、供水、供电、绿化、环卫、邮政、燃气、救援、运送粮油、水果、蔬菜、鲜活产品等车辆,排放标准为国Ⅳ以上(含国Ⅳ)的货车需要在禁限行区域通行的,应当在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办理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排放标准为国Ⅲ的柴油车,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经过深度治理,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符合标准的,经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国Ⅲ柴油车深度治理后达到要求的函后,可以向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河大队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通行证,按指定线路和规定时间通行。
四、新能源客、货车在城区道路通行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享有城区道路通行优先政策。
五、通告所指的车辆进入临河城区,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的车速。
六、通告规定的车辆违反禁令标志和限速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区部分类型车辆和国Ⅲ以下柴油车禁限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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