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发改委发布公开征求《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稿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其中指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须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换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上级部署,聚焦“新基建”建设,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实用,我委依据《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拟订了《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3日至13日,请登录济南市政府网,在互动意见征集栏目留言,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传真电话:0531-66607402
电子邮箱:jnfgw_dlc@jn.shandong.cn
济南市发改委
2020年7月3日
附件1:济南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
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鼓励换电”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换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第三章建设运营主体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经营公用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的企业实行动态库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济南市静态交通云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按要求定期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报送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数据;
第六条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须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请报告书》,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运营管理系统功能介绍;(3)专职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记录;(4)相关管理制度;(5)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发展规划。
第七条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纳入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对纳入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的建设运营企业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库:
(一)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
(二)将充换电设施私自转包给不具备运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三)通过非法手段骗取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四)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物业服务企业须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第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同时协议须明确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换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十二条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四条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十五条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支持。
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建立的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费用收取须明码标价并支持第三方支付。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拆除充换电设施,还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二)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第二十三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享受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法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对不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给予项目备案、提供土地、通电和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及各区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事中事后核查监管,督促企业保证相关充换电设施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发挥实效。
第二十七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或省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核查细则
1.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能源电力〔2019〕1183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济政办〔202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全市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核查工作,确认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并保障核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自用、专用和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核查。
3.核查模式
文件资料核查+平台核查+场站现场核查。
4.核查流程
4.1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确定核查的时间及范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机构,下发核查通知。
4.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要求准备文件资料。
4.3第三方机构对文件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报告。
5.核查依据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31525《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 29781《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28569《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T 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 293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 29772《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GB/T 3465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GB/T 3465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T 2793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NB/T 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NB/T 33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
NB/T 3300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5《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NB/T 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NB/T 33007《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
Q/CSG 11516.2《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6.核查项目及方法
6.1文件资料核查
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以及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1)、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发展规划、建设运营备案资质和技术人员资质;
2)、与物业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明确充换电设施所有权的协议(充换电站合作协议);
3)、充换电设施场站工程概况、项目平面图、施工图、配电箱连接线图、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物料清单;
4)、充换电设施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电设施出厂试验报告、竣工调试记录、设备验收单、竣工检验记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5)、制造厂提供的各规格充换电设施所覆盖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有CNAS标志)、产品说明书、装配图、调试大纲、试验方法、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核查;
6)、充换电设施出厂试验报告(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7)、增容配电设施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记录;
8)、运营监控平台有效性核查,监控平台需体现充电桩、换电站在线情况、地理位置、数据实时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等信息;
9)、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安全规范、应急预案处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等相关运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