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许多卡友可能会有疑问,早在2018年12月24日,交通部不就已经发布通知“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了吗?
实际上,这条规定从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4个部门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文件开始,便被反复提及,其文件中2018年底前完成的重点任务便包括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紧接着河北、湖北、山东、云南、陕西、湖南、重庆等多个省市陆续落实该措施,但由于政策全国未统一,许多卡友只要一出省就十分容易出现问题。曾经就出现过河北取消运营证,可当河北货车司机送货经过山东时,却因为没有营运证,被当地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罚款3000元的事情。
因此修改法规,代表着“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再是一句话,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真正能保障卡友们的权益,实现全国统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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