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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 《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张婷  2019-02-13 11:11:31 字号   打印  收藏

1月3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 《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制作了低排放区域示意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行政区域,以及门头沟区、房山区、平谷区、顺义区、昌平区、密云区、怀柔区和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原文如下:

京环函〔2019〕80号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中“在各远郊区重点区域设置低排放区”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进一步拓展到各远郊区重点区域”的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并制作了低排放区域示意图(见附件2),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于2019年2月15日前书面反馈意见(电子版可先发至jidongchechu@bjepb.gov.cn)。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低排放区域示意图

(联系人:机动车处 宫宝涵;联系电话:68717187)

附件1

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其中,通州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通州区行政区域西边界,东至任李路、京榆旧路、白师路、右堤路、堡东路、潞城中路、武兴路、京塘路(以上道路均不含)组成的边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区域。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海淀区、丰台区、大兴区行政区域,以及门头沟区、房山区、平谷区、顺义区、昌平区、密云区、怀柔区和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其中,门头沟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中门寺街、大峪南路、高家园路、新桥南大街组成的边界,东至滨河路、石担路、城子大街组成的边界,北起和平路、九龙路、门头沟路组成的边界,南至体北路、西苑路组成的边界的区域。

房山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北起京良路(不含),南至南六环路(不含),西起京港澳高速公路(不含),东至京深路(不含)的区域。

平谷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北起北二环路,南至新平南路、海关南街组成的边界,西起汝河,东至平乐街、向阳南街组成的边界的区域;二是西起体育中心西路,东至汝河,北起平谷大街西延线,南至天润香墅湾1号南侧道路的区域。

顺义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西外环路、顺白路组成的边界,东至右堤路,北起白马路,南至顺平路的区域。

昌平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京藏高速公路,东至朝辛路东段、南环南路组成的边界,北起超新路北段,南至怀昌路的区域;二是西起昌平区与海淀区交界,东至昌平区与顺义区交界,北起北清路,南至昌平区与朝阳区交界的区域。

密云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101国道绕城线(不含),东至檀西路,北起101国道绕城线,南至水源路的区域。

怀柔区部分行政区域包括,一是西起龙山东路、环湖路、京密引水渠组成的边界,东至开放路,北起富乐大街,南至南华大街的区域;二是西起范崎路,东至京加路,北起雁栖湖北路,南至雁栖湖南路的区域;三是西起京加路,东至沙河,北起京密引水渠,南至101国道的区域。

延庆区部分行政区域是指西起康张路,东至110国道新线,北起康河路、规划路、祁付路组成的边界,南至大莲路、东姜路、下东路、延康路组成的边界的区域。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等四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2

低排放区域示意图

注:黑色边界内部为本市行政区域;蓝色边界内部(颜色加深部分)为低排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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