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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2022年7月1日起 全面禁止不合规罐车运行
来源:交通部   编辑:侯小南  2019-07-12 10:40:04 字号   打印  收藏

7月12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在罐车以及罐体的生产、检验、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准入要求进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罐体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2022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罐车运行。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存在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范罐车生产、使用、检验和管理,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等文件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修订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在罐车以及罐体的生产、检验、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告发布的罐车罐体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工作,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2019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公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交由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注销罐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运输企业将罐车退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合格、但附有风险提示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运输企业按照检验报告意见,采取缩短检验周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监控等措施,消除使用风险。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等规章、标准的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在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车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检验前向原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交由罐体检验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对于完成风险隐患排查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再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2019要求设计、制造罐车罐体;督促罐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2019开展出厂检验工作,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建立对罐体检验机构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采用飞行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对未按照规则严格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的罐体检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吊销相关资质;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及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及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情况抄告核发相关资质的管理部门,由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罐车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常压危险货物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

(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或罐体检验机构违规三次以上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内的罐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暂停其公告资格;对于整改期内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增运力申请;对于整改期内的罐体检验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罐体检验资格。

三、进度安排

2020年1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准入要求进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罐体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2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罐车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省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优化工作环境。加强宣传动员,优化专项治理工作环境。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宣贯罐车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及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和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使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项治理政策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严重事件。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运输企业开展公路甩挂运输,支持创新“挂车池”服务、挂车租赁等新模式,提升罐车管理专业化水平与运营安全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依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回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广泛收集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体检验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备有效罐体检验报告的罐车进行运输的企业、为不具有有效罐体检验报告的罐车充装货物的化工企业等违规企业名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各地政府报告,争取政府的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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