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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补贴细则发布
来源:汽车之家   编辑:李晴  2021-01-14 13:32:21 字号   打印  收藏

  1月12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含对在我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等。具体如下: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对在我市(不含西咸新区)备案、建设、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的投资主体给予财政补贴。申领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专项审计、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现象。

  (二)投资主体年度建设充(换)电设施功率总数不少于1000千瓦(以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计算),换电设施不受此条限制。

  (三)申请财政补贴前,新建充(换)电设施应通过住建部门的正式验收。

  (四)申请财政补贴前,投资主体将新建充(换)电设施应按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第二条对在我市新购新能源汽车,且在自有车位上新建固定充电桩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充电设施需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

  (二)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内新购并挂牌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新购车辆应满足《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附加条件》(详见附件1)。

  (三)申领人在西安市行政区(不含西咸新区)的自有产权车位(宅基地)上新建固定充电桩。

  (四)申领人、新购车辆所有人、充电设施产权所有人、车位产权所有人应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提供合法有效证件。

  (五)申领人需按要求在市级平台进行充电设施信息登记,鼓励有通讯能力的个人充电设施按要求接入市级平台。

  (六)申领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第二章公(专)用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第三条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80号)明确的:“对在我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条在2020年9月25日后(含)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投入运营的公(专)用充(换)电设施,依据接入市级平台充电交易信息记录的用电量给予运营补贴,文件执行期内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市级补贴标准为0.15元/度,各开发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每度电再补贴0.15元,其他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进行补贴。

  第五条新旧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过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主体,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第三章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第六条对在本细则执行有效期内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第四章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

  第七条公(专)用充电设施投资主体每年8月底前向辖区住建部门提交《西安市公(专)用充(换)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各有关部门每年9月集中办理公(专)用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事项。各有关部门运营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公(专)用充电设施经辖区住建部门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二)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申报充(换)电财政补贴条件进行核实,并对截止当年7月底的充电交易用电数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统计校验,汇总形成拟补贴项目用电量信息统计表报市发改委。

  (三)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向市财政局报市级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区县、开发区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四)各区县、开发区依据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配套资金,及时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第八条个人自用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及资金发放流程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经辖区住建部门验收通过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局汇总。

  (二)市住建局将建设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市级平台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申领财政补贴的资料进行逐一核实,结果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组织召开工作专班会议,研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向市财政局报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向区县、开发区下达市级补贴资金预算。

  (三)各区县、开发区收到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后,及时向个人发放。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充(换)电设施验收请参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一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区县、开发区依据本细则出台本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备案。第十三条西咸新区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附件1

  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领条件为积极落实中省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市场,保证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提出以下条件。

  一、对新购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销售开票、挂牌登记时间应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二)车辆应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纯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70千瓦;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300公里。

  (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不少于50千瓦;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应不少于50公里。

  (五)拥有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厂商指导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车辆不受此指导价限制。

  二、对新建充电设施的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应为固定安装的全新设备,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二)在个人产权车位(宅基地)的要单独接线,设置独立电表,安装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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