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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安部就低速电动车禁行禁售等征求民意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宋爱菊   编辑:杨煜  2018-08-06 09:07:16 字号   打印  收藏

8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进一步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及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

对此,业内资深观察人士称,山东作为低速电动车销售大省,而菏泽、济南是低速电动车销售的龙头地标,公安部从这些地方切入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或是为低速电动车国标出台进行率先试点。

在此前由于对国标制定细则、管理办法等,专家、主机厂和国标制定小组内部声音不一,山东各地的地方管理也多有摇摆。而此时菏泽、济南等地管理办法的集中出台,一、明确了对灰色地带的低速电动车的监管;二、将低速电动车进行“机动车”定性,并按照机动车管理;三、管理办法由地方公安局发起,或是领衔国标制定的五部委中的公安部牵头。

在对低速电动车问题的公开分歧上,国标制定主管的五部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的公安部,由于对低速电动车扰乱交通和交警管理时的束手无策,公安部曾建议“全部取缔”低速电动车。

以下为济南公告原文: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民: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jnjjfz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3012房间,邮编:2500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也可以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an.gov.cn)“调查征集”栏目留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6日。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济南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非法机动三(四)轮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依法注册登记上路行驶,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而且,此类车辆也存在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扰乱客运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加强此类车辆交通违法整治,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尚未彻底解决车辆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同时,考虑我市城市建设、道路现状及交通流量等情况,亟待对三(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

本《通告》进一步明确了以蓄电池或燃油装置为动力驱动的三(四)轮车的机动车属性,按照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加强管理: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对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是,严格使用管理。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违反禁行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利用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部门依法查处;对利用机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摆摊设点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是,落实禁行措施。利用3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不断扩大三轮车禁行区域。

四是,实行过渡期措施。对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机动三(四)轮车给予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有车辆规范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核准后可上路行驶。但是,不得在三轮车禁行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对非法机动三(四)轮车一律予以取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二、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罚款。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后,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禁止机动三轮车和非机动三轮车在城市高架路、快速路、经十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马鞍山路、龙奥北路、龙奥南路、旅游路(凤凰路至二环西路)、天成路、纬一路、千佛山南路,以及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右侧设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通行。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行范围扩大至二环路以内及重点区域周边的道路。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禁行三轮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重点区域周边及城市建成区的禁行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四、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五、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从事客运经营。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六、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非法摆摊设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机动三(四)轮车,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有车辆规范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核准后方可上路行驶,但不得在三轮车禁行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对非法机动三(四)轮车一律予以取缔。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至十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四)轮车”,是指“非法机动三(四)轮车”、“合法机动三轮车”及非机动三轮车;

(二)“非法机动三(四)轮车”,是指以蓄电池或燃油装置为动力驱动,且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四)轮车;

(三)“合法机动三轮车”,是指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

(四)“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人力或畜力驱动的三轮车;

(五)“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二环北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

十、本通告自201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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