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国内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具体条件和审查办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简称“两个审查要求”)。两个审查要求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50号,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将于2019年6月1日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其中,《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在政策符合性、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要求,还将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摩托车、挂车等六类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涉及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条件、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审查通过与否的判定方法,以及审查未通过时的整改时限要求。
《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则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名词术语”,明确车辆产品准入的范围;第二部分为“技术要求”,提出各类车辆产品应满足的相关国家标准;第三部分为“其他要求”,主要为治理超载超限尚有必要保留的规范性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为“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列出了目前各类车辆产品申请准入需填报的技术参数。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方面表示,两个审查要求的发布是为了让《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则加以细化落实。2018年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基本条件、审查流程及程序,明确了下一步推动车辆准入管理改革的相关举措,其中引起普遍关注的则是对“允许代工”的特殊说明。而此次两个审查要求的公布有利于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审查机构了解掌握相关要求,确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地。包括简化了企业准入申报材料,取消了有关环评、消防、职业健康、知识产权等材料申报要求;取消了企业更名、重组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兼并重组协议等材料申报要求;取消了申请准入企业注册资金要求等等。
原文如下: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相关规定,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2.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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