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工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工信微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三家企业分别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
就在一周前,工信部刚刚公布了对11家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工信部开展2018年度(8-12月)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这11家企业的部分产品被查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这11家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并撤销相应产品《公告》;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而今天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是在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中被处罚,其余两家汽车生产企业是因为排放和油耗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而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8年8月-12月,工信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的2018年度柴油货车排放油耗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确认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FD3101P63K5-2型自卸汽车排气污染物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确认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LZ4250H5DB的牵引汽车燃料消耗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30510-201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工信部对以上两家车企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停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责成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期间暂停公司《公告》货车类新产品申报资格。
工信部表示,如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内60日内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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