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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部将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及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通知》指出,要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原则上,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通知》原文如下: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的要求,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2019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业务调度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素质技能。(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3月底前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三)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把车辆准入关和年度审验关,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得通过年度审验。要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和车辆技术档案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对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不符合规定或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以及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原则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隐患突出、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依法吊销相关营运资质。(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五)有序推进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罐车治理方案》),在全国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罐车治理方案》印发后,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2021年6月底前启动)
(六)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型,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
1285—2020,以下简称JT/T
1285标准,含标准8.1款)开展技术审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及已列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型,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JT/T
1285标准(含标准8.1、8.2款)开展技术审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为载体,把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营准入关。(2021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七)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按照《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866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的联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两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UN编号,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运单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荷载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港口卸载危险货物的,作为港口作业委托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托运人制作的托运清单信息(包括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数量、应急联系电话及危险特性、应急处置等信息);港口经营人按规定检查车辆、人员等相关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卸,加强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联合检查、作业联动,严格遵守港口作业相关规程。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两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托运、违规装载(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6月底前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对接协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报机制。对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2021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九)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鼓励各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对事故多发和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风险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需要实施工程措施的,结合干线公路改造、改扩建工程等实施。对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管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按照《办法》规定,研究借鉴江苏、浙江、云南等地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关机制)
(十一)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系统共享渠道。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531号)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加快建设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与应用分析,切实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同时,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63号)要求,加快建设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推动构建基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闭环监管体系,为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础。(2020年底前完成电子运单管理系统部省联网,2021年6月底前建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十二)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部将加快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及监督检查等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分类分级监管及退出机制,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安委〔2020〕8号)及本通知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工作,着力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部,我部将汇总各省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协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原则上,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一)全面清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车辆。
重点清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梳理形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名称进行比对,对于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运营行为。
1.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按照《办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查阅企业车辆技术档案、3个月内出车检查记录等台帐。对于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出车检查并记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各项要求,加强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和出车检查。
3.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行为。对照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核查企业3个月内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对于未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按照《办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全面实施动态监控。
4.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车辆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车辆运单。对于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管理。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挂靠运营行为认定标准及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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