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的严查正在启动!
近段时间,在各大车企之间流传一则重大消息:工信部将全面核查整车企业的生产资质;另外有车企人士分析,本次存在风险较大的是部分改造厂和僵尸企业。据推测,未来申报商用车整车产品的企业,必须先通过二类底盘的产品公告,否则不具备整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资质。
事件起因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那些已经取得了准入生产资质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也需要按照新的准入规定进行改造,同时必须在6个月内报送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
对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信部会特别公示暂停资质,并对其生产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未来工信部还将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很显然,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整车企业将会被剔除。
有整车企业人士指出,其实这之前工信部每年都会有针对整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抽查,从目前的形式来看,工信部正在加大监管审查的力度。
改装车企存在较大风险
有整车企业人士认为,这些审查对于不具备底盘生产能力改装厂来说,有很大风险。意味着那些没有二类底盘生产能力和技术的改装厂将被撤销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刚刚实施的准入规定中,对于自制新能源客车底盘、自制新能源专用车底盘的改装车企均提出要进行整改,要求企业必须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才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
并且要求这两类改装类整车生产企业在7月1日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审查计划,并在24个月内通过审查。
早年颁布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对企业的研发、技术、产能、资金实力等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提到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驾驶室、车架(底盘)、车箱/车厢的制造能力,并具备发动机、变速器、车桥等三大总成之二的制造能力。
轻型客车、大中型客车企业应具有整车、车身的制造能力,其中制造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底盘)的制造能力。
可以看出,今后部分不具备底盘制造能力的改装厂会被清理。
一直以来,在工信部发布的每一批新产品公告中,有较大一部分新能源车型来自改装车厂,主要是客车和专用车产品。
例如在刚刚发布的297批公告中,改装厂的新能源车型有71款,其中新能源客车49款,纯电动专用车22款。295批和296批中,来自改装厂的新能源车型分别为113款和63款。
业界解读:国家对准入和监管收紧
多位整车企业人士认为,从《准入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到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暂停发放,都显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门槛在提高,监管越来越严格,很多不符合新技术要求的产品会被淘汰,未来肯定会有一批技术、产能落后的整车企业会被剔除。
在刚刚发布的297批机动车产品公告中,工信部暂停生产与销售的的新能源车型高达3364款(含混合动力车型),涉及241家企业。其中,新能源客车有2362款(含混合动力车型和5款燃料电池客车),占比达到70.2%;新能源乘用车有156款,占4.6%;新能源专用车有846款(含10款燃料电池专用车)。
本次大批量暂停不符合《公告》管理的新能源车的生产与销售,主要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全面提升,原有新能源车的电池参数、EK值、电机型号、电机功率等产品配置及技术标准已经与现有《公告》明显不符。
有人士指出,国家在汽车企业资质和产品目录上做减法,企业也主动放弃不符合新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都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表现出了对企业和产品约束和淘汰的明显信号。
目前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骗补、车型混乱、安全性存疑等诸多问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其实早在几年前工信部就针对传统燃油车企的生产资质进行过整顿。2012年工信部发布《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表示从2016年起,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这类企业要么升级为整车企业,要么转产客车或专用汽车,否则生产资质就被暂停。在发布的第一批名单中对48家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后来14家企业被停止生产资质;第二批名单中70家企业被停止生产资质。
准入管理新规有哪些核心内容
一、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必须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资质的整车企业,或者已经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还要具备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等。尤其是在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详细的审查要求高达17项。
二、对产品准入要求更加严格
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仅要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要求,新规定还提出了《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其中进一步规定了39条详尽的检验标准。
三、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
四、启动叫停机制
对于不合规定、违规操作等等的企业及其产品,及时叫停,重则撤销其准入资质,轻则暂停其产品生产和销售。
五、定期审查与实地核查
《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停产12个月以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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