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研究网_汽车智库互动平台 官方微信 科瑞咨询  
汽车研究网,我的汽车领域专家
  国内资讯  国际资讯  行业快讯 新能源 智能汽车 前沿技术 数据快讯  
乘用车 卡车 客车 专用车 零部件 发动机 自主品牌  
高层动态 合资合作 整合并购 战略规划 出口 召回 终端市场 经营业绩 人事变动 新品上市 品牌营销  
国际政策 国内政策 地方政策  
经济指标 改革规划 基建投资 能源环境 金融商贸    
知识术语  汽车人物  汽车展会  科研院校 人才招聘    
热点透视 产销分析 展会论坛 厂商专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示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征求意见稿,执行
来源:第一电动网   编辑:杨逸轩  2017-06-13 13:43:47 字号   打印  收藏

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文件可知,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将从2018年开始实行,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在执行时间和比例要求上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但在不同类别的车型积分方面有所调整。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其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关信息。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七条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执行。其中:

(一)实际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二)目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有关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相关比值执行。

第十一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采用乘用车企业按照《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9233)申报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同一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进口的同一车型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二条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分开计算。

第十三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核算。

第十四条 在核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小于规定数值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应当依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有关规定,按照其生产或者进口量的相应倍数计算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

第十五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少于2000 辆,并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的小规模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要求。

申报平均燃料消耗量宽松达标要求的小规模企业,应当提交其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的证明材料。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规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60%;下降3%(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30%。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七条 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第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积分与其对应的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二十条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应当根据续驶里程、综合能耗等指标确定(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内因续驶里程、综合能耗等不同,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分开计算。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乘积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二十三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的核算,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2016年度、2017年度,对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不做考核。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实际值、预期目标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第二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6月底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包括: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达标值,达标排名,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信息。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其对应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结转,结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包括该核算年度产生的和结转至该核算年度的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计算。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计算。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结转使用,结转至后续年度时按80%的比例计算。在计算其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时,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乘以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计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应当以6.9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受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三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三)使用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四)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三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采取从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自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者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

乘用车企业受让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或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应当同时提交积分转让或者交易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有关企业的积分进行划转。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6)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乘用车企业的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乘用车企业将予以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情况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情况进行核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通报,并按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或者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按失信乘用车企业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申报。

对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者进口,直至该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较上一年度的减量不低于未抵偿的负积分数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该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确保该年度预期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能够平衡其尚未抵偿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对不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其该年度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

对依据本条第一款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该年度实际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未满足要求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其下一年度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完全履行本办法有关负积分抵偿要求的乘用车企业,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履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其海关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第四十七条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篇:重磅政策落地,两部委发布“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
交通运输部与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意见》中,确立两个阶段性目标:一是到2025年,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显著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加速融合,初步构建适应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二是到2035年,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全面增强,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前沿技术与交通运输全面融合,基本建成适应交通强国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 [详细]
2021-08-26 16:27:35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扩大二手车流通 促进梯次消费、循环消费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国新办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第一贸易大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都稳居世界前列。王文涛表示商务部下一步要顺应消费形势,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1、提升传统消费能级,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特别是扩大二手车流通,这段时间我在专门研究二手车,促进消费的梯次消费、循环消费;2、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包括智慧商店、无接触配送、到家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3、搭建消费升级平台,通过消费平台的创新发展,通过“点线面”的结合,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 [详细]
2021-08-24 17:07:58
 
九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
8月13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八方面主要任务,同时确定了“十四五”期及2035年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农村客运体系,农村交通出行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地区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城乡客运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建立。远期目标是:力争到2035年,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便捷舒适、 [详细]
2021-08-18 17:11:17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12日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将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企业加强能力建设,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详细]
2021-08-18 16:42:01
 
《内燃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2021~2035)》发布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在六届五次理事 (扩大)会议上发布了 《内燃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2021~2035)》 ,提出力争2028年前内燃机产业实现 "碳达峰",2030年实现 "近零污染排放",2050年实现"碳中和",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安全和人民生活对高效、清洁、低碳内燃动力的需求。 [详细]
2021-08-10 14:42:32
 
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出台!含电网、充电桩六大特有附加险,意外事故覆盖起火燃烧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稿中包含有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此外,意见稿中还有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 [详细]
2021-08-09 15:19:20
 
“蓝牌轻卡新规”正式征求意见!冷藏车不受2.5L限制、排量过渡期至明年
8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中拟发布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其中冷藏车不受2.5L排量限制,同时设置排量过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 [详细]
2021-08-06 16:28:36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 内蒙古、贵州、陕西发展氢能获国家支持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提出,鼓励贵州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氢能产业:其中,鼓励贵州省发展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加氢站等涉氢产业;鼓励陕西省发展风电、光伏、氢能、地热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鼓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高性能稀土永磁、催化、抛光、合金、储氢、发光等稀土功能材料、器件开发及生产,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详细]
2021-02-03 15:52:41
 
新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规范实施在即 从严把好入口 强化安全节能
日前,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简称《核查规范》),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从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入口关,切实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核查规范》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详细]
2021-01-29 14:31:05
 
交通部:春节高速免费时间除夕至初六
1月28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召开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表示,春节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将继续免收小型客车的高速通行费。具体免费时段从2月11日0时至17日24时(除夕至初六),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 [详细]
2021-01-28 15:44:29
 
 
一汽-大众第1000万台发动机下线
宁德时代计划在印尼建厂 将投资50亿美元
LG化学高镍电池预计明年交付特斯拉
大众在欧洲或需要40座电池厂
热点排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闻专题
· 第十六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
· 2018年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年上海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年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零部件展
· 2015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维保工具展
回顶部
关于我们 智库平台 科瑞咨询 招聘英才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电话:4006-997-802    客服邮箱:market@autothinker.net    投稿邮箱:news@autothinker.net
Copyright @ 2010 - 2018 China-Qiche All Rights Reserved 沈阳科瑞信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辽ICP备1801847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辽B2-20180363
手机版
执行时间:1.5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