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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改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条件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编辑:侯小南  2019-08-16 14:39:53 字号   打印  收藏

8月12日,云南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昭通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到,对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

同时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改善车辆通行条件。

原文如下: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昭通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7号)精神,为打好我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柴油货车排放达标为主线,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和车用尿素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巩固提高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市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市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90%以上,柴油货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市车用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消除违法销售假劣非标油品现象;按时完成省级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三)重点区域

昭阳区。

二、主要任务

(一)清洁柴油车行动

1. 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头管控,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指导机动车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有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按一定比例核实已检验车辆检验信息,并通过机动车环保网站核实环保信息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防止不达标车辆进入市场。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系统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统的年度抽检率达80%以上,市直有关部门对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监督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在用汽车监督执法检查。加强在用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治超,对严重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或所属企业;对登记地在外省、外州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道路监督执法抽测力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昭阳区要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货车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货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系统、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内容。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路检路查联合执法行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车辆集中停放地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货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停放地监督抽测。将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货车,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要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材、建材、矿山、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自今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货车数量,昭阳区不低于当地柴油货车保有量的80%,其他县、市不低于50%。(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强化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按照国家要求,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市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各地通过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全覆盖。将为市外登记车辆开展异地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列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根据省级部门排放检验、执法处罚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的时间要求,建立完善I/M制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再到同一家I站复检,经检验合格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互联互通,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治理力度。各县(市、区)要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按时完成省级下达的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老旧柴油货车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深度治理。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货车,通过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按照省级部门时间要求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体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完善监控体系。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货车远程排放监控,对柴油货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按照国家要求,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要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货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并确保在2020年底前建成。(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加强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溯源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要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非本行政区域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昭阳区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90%以上,其他县、市要达8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发展。各县(市、区)要鼓励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洁柴油机行动

1. 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县(市、区)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60%。2020年底前,全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2020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抽查1 次,抽查率达50%以上。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消除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工程机械,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各地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机场、铁路货场、港口、物流园区新增和更新的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和机械设备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昭通机场、昭通火车站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确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范进行安装。进入各地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确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料油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设施设备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有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洁运输行动

1. 提升铁路货运量。按照省级有关安排部署,加快调整全市运输结构,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优化运输组织方式,降低铁路货运成本,推动将公路货运特别是中长距离公路货运转由铁路运输。到2020年底,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30万吨以上,增长23%以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昭通火车站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审查进度和绿色交通发展步伐。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符合规划及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市内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等运输方式。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推进全市“无车承运”运输组织方式的发展。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加快完善城市主要商业区、校园、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优化城市货运和快递配送体系。积极推行绿色物流,推广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周转箱(框)和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绿色包装等系统及技术,建立绿色物流体系。大力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昭通火车站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快环保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货物流动密集区域,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各地根据实际建设加氢示范站。(市能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改善车辆通行条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清洁油品和车用尿素行动

1. 加快提升油品质量。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低于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开展燃油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推进实施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落实国家对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添加要求。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 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 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各县(市、区)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加强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现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保障。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及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邮政管理局、昭通机场、昭通火车站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运输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市运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对柴油货车、船舶污染治理攻坚战目标完成情况的宣传引导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压实主体责任,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柴油货运车、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各县(市、区)和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牵头部门均要结合工作实际,商有关部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目标、内容和责任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环境诚信体系。将机动车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和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含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利用指定渠道归集交换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评价信用网依法公开披露,实现失信违法信息等互联互通和应用共享。建立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实施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收和价格激励政策。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柴油货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完善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进铁路运输“一口价”。落实好国家岸电使用政策,加大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需量(容量)电费优惠政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昭通机场、昭通火车站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资金支持和人员、能力、平台建设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平台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水平。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在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各县(市、区)和本方案涉及的市直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尾气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人员树立绿色意识,努力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自觉性、维护保养的及时性;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环境监测与控制等有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参与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要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引导支持社会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平台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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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09:11:56
 
截至年底,在云南淘汰黄标车可领补贴!
为鼓励黄标车车主提前淘汰黄标车,2018年7月18日,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办法》,对主动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车主给予资金补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了《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安案的 [详细]
2018-11-14 13:34:20
 
昆明市新能源车保有量达1.69万辆 市财政按国家标准25%
截至2018上半年,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为1.69万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为0.75%。截至2018年8月,昆明市建成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95个、公用(专用)充电桩2642个、自用充电桩2000余个。对在昆明市辖区内购买、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参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 [详细]
2018-10-09 09:13:38
 
云南:年底前围绕重点领域将推广5万辆新能源汽车
今年年底前云南将重点围绕私人购车、政府采购、公共出行以及旅游等领域,在昆明、曲靖、玉溪等滇中城市群和重点旅游城市及景区推广5万辆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将带头推广。云南将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电动化。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新能源 [详细]
2018-10-08 10:16:26
 
云南发布新能源政策 按中央50%补贴
9月11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提出,云南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并计划2018年云南省推广新能源汽车5万辆,使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全省汽车总量的1%。 [详细]
2018-09-14 10:18:09
 
省市按中央50%补贴 云南省政府发布新能源政策
9月11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表示,要加快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快速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打造好“绿色能源牌”。方案提出,云南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 [详细]
2018-09-14 08:59:34
 
优惠11亿元 云南高速差异化收费一周年
今年10月1日,云南省试点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将满一年。试点以来,降低物流和公众出行成本成效显著,预计一年内优惠车辆通行费达11亿元。据悉,云南省已建成通车高速公路75条,收费公路里程5008公里。2017年10月1日起,云南对使用ETC“云通卡”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货车用户均 [详细]
2018-09-10 10:18:19
 
广东:9月1日起已全面销售国六车用柴油
9月1日起,广东全省21个地市销售国Ⅵ标准车用柴油,广东进入国Ⅵ标准时代,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环保优质的燃油,且国Ⅵ柴油零售价格不变。根据国务院实施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部署,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为了控 [详细]
2018-09-04 17:58:18
 
 
一汽-大众第1000万台发动机下线
宁德时代计划在印尼建厂 将投资50亿美元
LG化学高镍电池预计明年交付特斯拉
大众在欧洲或需要40座电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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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
· 2018年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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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车展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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