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研究网_汽车智库互动平台 官方微信 科瑞咨询  
汽车研究网,我的汽车领域专家
  国内资讯  国际资讯  行业快讯 新能源 智能汽车 前沿技术 数据快讯  
乘用车 卡车 客车 专用车 零部件 发动机 自主品牌  
高层动态 合资合作 整合并购 战略规划 出口 召回 终端市场 经营业绩 人事变动 新品上市 品牌营销  
国际政策 国内政策 地方政策  
经济指标 改革规划 基建投资 能源环境 金融商贸    
知识术语  汽车人物  汽车展会  科研院校 人才招聘    
热点透视 产销分析 展会论坛 厂商专题    
深圳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补政策:补贴标准分三阶段
来源:第一电动   作者:杨晓红    编辑:杨煜  2018-08-31 13:08:09 字号   打印  收藏

8月3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关于车辆购置补贴,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

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

以下为《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原文: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深发改〔2016〕11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制定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补贴审核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一)对车辆的要求

1. 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享受财政补贴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 达到行驶里程要求

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要求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

3. 限定在深圳使用

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车辆牌照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对车辆生产企业的要求

1.达到基本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建立监控平台

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8〕18号文有关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车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补贴。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对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对应标准的1倍补贴。具体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

150≤R<200(R为标准工况纯电动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0.75万元/辆,200≤R<250 1.2万元/辆,250≤R<300 1.7万元/辆,300≤R<400 2.25万元/辆,R≥400 2.5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 1.1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贴。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单车补贴上限为5万元。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四)补贴申请

按新能源汽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应当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出申请。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照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待国家清算后全部拨付。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1、2);

4.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5.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

6.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五)补贴审批

1.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继续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意见。市财政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补贴计划。

3.对于非试点区(新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

(一)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执行该办法。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三)补贴申请

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对应年度的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达到补贴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3.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4.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一)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的要求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后及时将电池生产、车辆生产、车辆销售、车电匹配等信息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二是指定不少于5家维保网点负责维修、更换和回收动力蓄电池,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网点信息。三是维保网点按“换一收一”方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在动力蓄电池移交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整车识别码和动力蓄电池编码重新匹配信息、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二)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的协调衔接工作,并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做好综合利用企业备案工作。市经贸信息委加强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并督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报废凭证的新能源汽车方予以报废。市人居环境委、公安交警局、市场监管委等部门依职责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各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

(三)补贴标准

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

(四)补贴申请

由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蓄电池回收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4。

四、补贴资金审批和拨付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2018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配置安排,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

(一)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下达的补贴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将本年度拨款情况向市财政委备案。

(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其他事项依照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和上述程序办理。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场抽检机制

在我市机构改革前,暂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分别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及责令整改、暂停该车型补贴、取消该车型补贴等措施。

(二)拓宽监督渠道

由市发展改革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事项,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咨询投诉电话专线、深圳政府在线“我要投诉”专栏及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咨询投诉”专栏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投诉。

(三)及时调整政策标准

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

(五)实施期限。本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NextPage]
上一篇:山西:实现缴纳罚款车驾管业务缴费电子化
广东发改委:加快氢燃料汽车产业发展
11月12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广东省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整合省内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资源,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示范区,围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专用车规模化推广应用需要,组织编制加氢站布局方案,在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布局建设约300座加氢站。 [详细]
2020-11-16 09:43:22
 
湖北省发布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消费者购车给予3%补贴
日前,据湖北省政府官网消息,湖北省政府印发了《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其中包括实施乘用车购置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财税支持政策、加大营销促销力度、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等方面。 [详细]
2020-10-10 09:17:53
 
佛山南海区公示176辆氢燃料电池汽车将获补贴2112万
7月2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南海区氢能源车辆运行补贴资金(第三批)拟发放企业的公示。氢力氢为汽车运营(佛山)有限公司为此次公示的唯一一家企业,其176辆氢燃料电池汽车将获补贴(奖励)2112万元。 [详细]
2020-07-07 10:43:16
 
深圳: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详细]
2020-02-20 15:41:34
 
首个地方汽车“救市”政策出台,佛山买车送补贴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显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精神,当地“国六”标准排量汽车消费将得到鼓励。佛山市政府拟对消费者在当地“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排量汽车给予资金补助”。 [详细]
2020-02-17 09:27:45
 
国三补贴费用持续降低 多市降低甚至取消国三补贴
从2020年1月1日起,广东深圳、陕西西安、浙江金华、浙江绍兴、山西长治等地将下调补贴额度,前后最高相差10000元。而山东济南和浙江杭州两地,从2020年1月1日起,将禁止申请报废补贴。 [详细]
2019-12-26 10:15:32
 
广州今年第二批充电设施补贴公示,共计18家获得2053.014万元
12月9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2019年第二批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公示》,公示了2019年第二批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表。本批计划表共有18家企业获得共计2053.014万元补贴。 [详细]
2019-12-13 16:59:02
 
江门:国补加地补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和江门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江门的新能源汽车地补对象和标准。其中,细则规定提出,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详细]
2019-12-12 10:30:06
 
给予200-500万元资金支持,广东发布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方案提出,统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省级财政对2021年底前建成的日加氢能力2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设备购置)建设给予补贴,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按加氢能力确定,对日加氢能力200(含)-500(不含)公斤的,给予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500(含)公斤及以上的,给予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不具有或未预留70MPa加氢口的,按上述标准70%补贴。 [详细]
2019-10-25 15:25:50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发文 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
10月1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各地级以上市采取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再办理跨地市转移登记业务。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的区域,基本消灭黑烟车。 [详细]
2019-10-22 16:06:29
 
 
一汽-大众第1000万台发动机下线
宁德时代计划在印尼建厂 将投资50亿美元
LG化学高镍电池预计明年交付特斯拉
大众在欧洲或需要40座电池厂
热点排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闻专题
· 第十六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
· 2018年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年上海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年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零部件展
· 2015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维保工具展
回顶部
关于我们 智库平台 科瑞咨询 招聘英才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电话:4006-997-802    客服邮箱:market@autothinker.net    投稿邮箱:news@autothinker.net
Copyright @ 2010 - 2018 China-Qiche All Rights Reserved 沈阳科瑞信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辽ICP备1801847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辽B2-20180363
手机版
执行时间:1.5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