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
《通知》指出,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拓展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渠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认真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保留该审批事项或者为备案设置前置条件。
《通知》明确,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国道收费权转让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报省(区、市)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应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事中事后管理,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转让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对公路收费权转让合规性及备案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是否真实等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收费权转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据了解,对违法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交通运输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或联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交财审函〔2018〕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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