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和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月11日联合发布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细则规定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
2018年度在常州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常州市上牌)的消费者、新建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省认定)、市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监测平台服务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补助标准:
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不超过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汽车售价的50%(以销售发票为准)。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附1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人当年享受购置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3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和省财政厅、工信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文件精神,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制定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doc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2月11日
[Next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