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3月13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特别要多听取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意见
《通知》就充分听取意见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制度设计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
——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制度出台要设置合理缓冲期
——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要加强新出台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维护法制统一。要注重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要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注重收集企业对制度建设的诉求信息。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增强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商会意见要严格追责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要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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