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意见》共18条。
《意见》的内容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1月初主持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脉相承,从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加大直接融资、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金融服务民企的指导意见,并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明确要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尤其是对于所谓的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企“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意见》提出了具体对策,包括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等。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意见》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银行资本金补充、监管考核调整也必不可少。对此,《意见》提出,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对民企来说,主要的融资渠道来自两方面,一是银行信贷,另一个就是直接融资。除上述加大银行信贷支持的政策举措外,《意见》也部署了加大民企直接融资支持的举措,明确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Next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