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规范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促进青海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据青海日报12月4日消息,《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和住房价格统计监测工作。经价格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销售价格。3个月后需要调高销售价格备案的,应重新申报审核备案。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可从严把握备案价格调动的频次和幅度。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报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在售商品房均价测算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已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同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表,严格执行“一套一标”,标示建筑面积单价,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对外销售。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同时在地方政府信息网、价格信息网和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同时撤销网签状态,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销售。重新销售的商品住宅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各地要依托青海省住房租赁与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在本辖区范围内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全覆盖,切实从源头上提高房价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登录住房租赁与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二手房网签业务。
《通知》强调,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协调机制,增强房地产调控效果。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且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多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临时行政管理措施,直至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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