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通知还规定,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在办法中要明确该类自备电厂的资质认定和运行监管要求,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临时接电费是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施工用电,由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保证金性质款项。2003年,为确保用电安全,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将临时用电转为正式用电,规定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缴纳临时接电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此次取消临时接电费,年可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约80亿元。
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将进一步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有利于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推动燃煤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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