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3月20日发布了《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2019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加快各领域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清洁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以下为各部分要点:
加快各领域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政策表示除特殊用途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
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轻型物流配送车(含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分时租赁汽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海口、三亚新注册网约车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其他市县不低于80%。新增和更换的环卫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50%。全省除分时租赁外,其他新增和更换的租赁汽车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20%以上。
此外,取消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限定,确保到2019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占小客车保有量比重明显提升。
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将确保2019年全省建设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和建设充电接口40000个以上。组织实施“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在海口、三亚开展试点小区充电桩建设。
还将明确各类建筑物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完善清洁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方面,将实施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策,处理好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停车位问题。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车船税减免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提前研究国家补贴政策退出后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机制和激励政策体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2019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实现我省2019年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开门红,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快各领域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除特殊用途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100%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完成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起,长期)
(二)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轻型物流配送车(含邮政及城市物流配送)、分时租赁汽车新增和更换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海口、三亚新注册网约车100%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其他市县不低于80%。新增和更换的环卫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50%。全省除分时租赁外,其他新增和更换的租赁汽车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20%以上。(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三)2019年全省小客车新增指标中,燃油小客车增量指标较上年度明显减少。取消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限定,确保到2019年底,全省新能源汽车占小客车保有量比重明显提升。(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二、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2019年上半年印发实施《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订)》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明确各领域充电桩建设任务、责任部门及责任单位,确保2019年全省建设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和建设充电接口40000个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五)组织实施“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在海口、三亚开展试点小区充电桩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海南电网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6月)
(六)修订出台《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各类建筑物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中,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建设防护等消防要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消防总队;完成期限:2019年4月)
(七)将充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小区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管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八)全面摸排现有居民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及供电现状。出台(居住)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设施的规范性文件,研究财政奖励、信用管理等措施对物业公司进行约束。(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6月)
(九)启动老旧小区电容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公共电网对物业管理停车位直接供电模式。(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十)保障电力供应并落实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相关成本纳入输配电价统一核算。(牵头单位: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供电局;完成期限:2019年6月)
(十一)简化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手续,落实开辟绿色通道和限时办结要求。(牵头单位: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各市县供电局;完成期限:2019年4月)
(十二)发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指南,简化充电设施报建审批流程,建立监督服务和投诉热线。(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期限:2019年4月)
(十三)规范充电设施标识牌设置管理,将充电设施统一标识纳入《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十四)完善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完善平台功能,改善用户体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交通控股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4月)
三、完善清洁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十五)实施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策,处理好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停车位问题。(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19年6月)
(十六)在海口、三亚、儋州等重点市县实施包括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在内的新能源车辆交通出行差异化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4月)
(十七)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车船税减免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提前研究国家补贴政策退出后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机制和激励政策体系。(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完成期限:2019年12月)
(十八)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9月)
(十九)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含物业)分类指导价格,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利用谷电充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完成期限:2019年4月)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指导意见,加大对违反价格政策乱收费行为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完成期限:2019年9月)
(二十一)实施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标准和规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二十二)在我省职业院校开设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及课程,探索校企联合培养、定向培养模式,2019年培养各类新能源汽车专业维修等技术服务人员500人以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二十三)出台《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方案》,初步构建全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监管回收利用闭环体系。(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19年9月)
(二十四)举办2019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加大宣传引导,营造全省清洁能源汽车推广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责任单位:
琼海市政府、省公安厅、省外事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完成时限: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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