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从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获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日前印发《关于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资金奖励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出租汽车结构性调整,实现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资金奖励政策通知如下:
对符合本市纯电动出租汽车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一次性政府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比照纯电动出租汽车生产环节电池采购价格,每辆车奖励上限为7.38万元,低于奖励上限的按实际电池采购价格确定。电池资产归出租汽车经营者所有。
奖励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资金奖励须满足如下要求:北京市2018-2020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车辆奖励指标购置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市政府批准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车。
通知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政府奖励资金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6月30日。
通知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确保政府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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