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意味着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将被纳入到召回管理当中。
『市场监管总局及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
据征求意见稿显示,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环境保护召回,则是指机动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机动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环保缺陷的活动。
『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将被纳入召回』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正式版《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的落地或将提速。据征求意见稿显示,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环境保护部』
此外,确认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而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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