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梅州市科学技术局、梅州市交通运输局11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9年1月1日起梅州市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
通知还规定,从2019年开始,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可申请拨付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此外,自财建〔2019〕138号文发布之日后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关于做好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梅市发改产业〔2019〕47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科工商务局、交通局:
去年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财建〔2019〕138号、财建〔2019〕213号、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省和我市相关部门也相应转发了上述文件并提出了贯彻落实的意见(详见粤财工〔2019〕74号、粤财综〔2019〕55号、梅市发改产业函〔2018〕58号、梅市财工〔2019〕34号、梅市财综〔2019〕49号),省市相关政策愈加完善。为了做好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
二、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参照财建〔2019〕138号、财建〔2019〕213号、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执行,只享受省级购车补贴,市级(及以下)财政不作兜底。
三、从2019年开始,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可申请拨付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四、财建〔2019〕138号文发布之日后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五、财建〔2019〕138号文发布之日前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再给予地方补助。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建〔2019〕138号、财建〔2019〕213号、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执行,以后年度补助政策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政策适时调整。
七、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依照具体通知要求,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助资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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