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研究网_汽车智库互动平台 官方微信 科瑞咨询  
汽车研究网,我的汽车领域专家
  国内资讯  国际资讯  行业快讯 新能源 智能汽车 前沿技术 数据快讯  
乘用车 卡车 客车 专用车 零部件 发动机 自主品牌  
高层动态 合资合作 整合并购 战略规划 出口 召回 终端市场 经营业绩 人事变动 新品上市 品牌营销  
国际政策 国内政策 地方政策  
经济指标 改革规划 基建投资 能源环境 金融商贸    
知识术语  汽车人物  汽车展会  科研院校 人才招聘    
热点透视 产销分析 展会论坛 厂商专题    
财政部就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减免由国务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编辑:杨逸轩  2017-08-08 14:21:20 字号   打印  收藏

8月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现行规定,即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免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第四项条件,也就是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

以下为意见稿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十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免税或者减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五条 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应当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车辆登记,并收缴车辆牌证。

第十九条 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批准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 亿元。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辆购置税实施十多年来较为稳定,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较高。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

(二)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应税车辆分类、计税价格核定方法等少数事项进行调整,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三)进一步完善征管机制。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离不开公安、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征求意见稿》对建立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以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第一条、第二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第三条)

此外,《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对应税车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考虑到国家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有相关规定,且随着情况发展变化会做出调整,为避免因技术标准调整而频繁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稿》不再附该表。

(三)关于计税价格。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第六条)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第七条)

(四)关于税率。《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第五条)

(五)关于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四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考虑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专项作业,不以载人或者载货运输为主要功能,因此,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七)关于税收征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改变了《条例》“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第十五条)

(八)关于退税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税行为。(第十七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上一篇:交通部发布小微型客车租赁指导意见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
携手合作 赋能创新—2024汽车创新大会在广州开幕
11月16日,2024汽车创新大会在广州国际车展期间开幕。大会由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办。大会以“合作·创新”为主题,汇聚国内外汽车产业创新项目和资源,吸引海内外专家、政府官员、整车及零部件企业、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 [详细]
2024-11-18 10:17:31
 
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2024物流与运输车辆高峰论坛广州召开
11月16日下午,2024物流与运输车辆高峰论坛在广州举行。作为2024广州国际商用车展同期重要活动之一,本届论坛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题,是主办方为商用车参展企业和物流用户等专业观众打造的深度交流平台。 [详细]
2024-11-18 09:55:45
 
会议动态 | 覆盖汽车全产业链技术与产品,SAECCE 2024技术展览璀璨启幕!
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主办的第三十一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暨展览会(SAECCE 2024)于2024年11月12日在中国重庆·科学会堂隆重开幕。大会同期技术展览聚焦汽车全产业链技术与产品,共设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测试仿真与装备技术、整车集成及共性技术等四大主题展区,共吸引100余家海内外企业&品牌参与现场展示,整体展出面积达1.5万平米,展览首日共计6000名专业观众现场参观交流。 [详细]
2024-11-13 15:08:08
 
会议动态 | SAECCE 2024汽车行业国家级创新平台联合体正式成立
2024年11月12日,汽车行业国家级创新平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成立仪式在第三十一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暨展览会(SAECCE 2024)开幕式暨全体大会上成功举行,成立仪式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侯福深主持,在所有参会嘉宾及代表的共同见证下,发起单位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张进华理事长与18家成员单位领导共同参加了创新联合体成立仪式。 [详细]
2024-11-13 15:02:33
 
行业热点 |《2025年度中国汽车十大技术趋势》正式发布!
11月12日,第三十一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暨展览会(SAECCE 2024)正式开幕。在当天下午召开的开幕式暨全体大会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李骏代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正式发布《2025年度中国汽车十大技术趋势》。 [详细]
2024-11-13 14:56:45
 
会议动态 | 2024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暨高等级奖项技术分享会成功举办
2024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暨高等级奖项技术分享会于2024年11月12日在重庆成功举办。 [详细]
2024-11-13 14:40:02
 
会议动态|2024电动汽车智能底盘大会在重庆开幕
11月12日,2024电动汽车智能底盘大会在重庆开幕。会议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主办,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智能底盘分会、智能绿色车辆与交通全国重点实验室承办。 [详细]
2024-11-13 14:28:51
 
会议动态 | 嘉宾云集,盛况空前!第三十一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暨展览会在重庆盛大开幕
11月12日,第三十一届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暨展览会(SAECCE 2024)在中国重庆·科学会堂盛大开幕。 [详细]
2024-11-13 14:15:24
 
AWC 2024深圳国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展览会圆满落幕!反响热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买家说了什么
(2024年11月8日) 为期三天的AWC 2024深圳国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展览会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圆满落幕! [详细]
2024-11-11 11:20:18
 
燃动鹏城!AWC 2024开幕首日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巨头齐聚,探索未来出行新风向!
(2024年11月6日)今日,备受全球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瞩目的年度盛会——AWC 2024深圳国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展览会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 [详细]
2024-11-06 11:28:18
 
 
一汽-大众第1000万台发动机下线
宁德时代计划在印尼建厂 将投资50亿美元
LG化学高镍电池预计明年交付特斯拉
大众在欧洲或需要40座电池厂
热点排行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闻专题
· 第十六届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
· 2018年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年上海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7中国国际节能与新能源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北京国际车展专题报道
· 2016年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零部件展
· 2015天津国际客车、公交车及维保工具展
回顶部
关于我们 智库平台 科瑞咨询 招聘英才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电话:4006-997-802    客服邮箱:market@autothinker.net    投稿邮箱:news@autothinker.net
Copyright @ 2010 - 2018 China-Qiche All Rights Reserved 沈阳科瑞信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辽ICP备1801847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辽B2-20180363
手机版
执行时间:1.5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