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在“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部分中,专门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领域的支持”。这表明,慈善信托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创新路径之一,也是支持薄弱领域与环节、补短板的一种创新探索。
然而,根据全国慈善信息平台的信息,截至目前共有92
条慈善信托备案,受托资产规模9.98亿元;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为25.61万亿元,可见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力量还很薄弱。
慈善信托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诞生至今只有两年时间。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我国首部《慈善法》中专门设立“慈善信托”一章,并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由批准制改为备案制,由此“慈善信托”正式进入我国信托业务体系。2017年7月,原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同年12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管理办法。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相关信息则在全国慈善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从备案信息数据来看,92
条慈善信托备案中,受托最小规模1万元,10万及以下的共有11只,单只受托最大规模4.92亿元,占了目前总规模的近一半。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10年、20年、50年、永续、无固定期限等类型,其中永续类型慈善信托共18只。尽管不少慈善信托选择的是开放式信托,需要在后续的公益项目中进行募资拓展,然而,当前的备案不少还带有“抢滩”色彩,实质性运营和项目管理能力仍然薄弱,尤其是公益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的衔接层面。同时,慈善信托的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捐赠仍然集中于传统模式,这也需要慈善信托的积极进取赢得更多的社会认知和认可。
此外,当前慈善信托涉及的领域还很有限,需要探索向更多的薄弱环节和困难领域延伸。《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的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扶老、救助自然灾害,以及促进教育等。结合92条慈善信托备案信息来看,许多领域慈善信托目前还未触及,尤其是灾后重建、防治污染等特殊领域。以自然灾害领域为例,救济性的救灾、赈灾工作至关重要,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同等重要,且持续周期更长、难度也更大,既与金融信贷等问题密切相关,也需要大量规划、防疫、环保等领域专业公益力量的帮助。因而,长周期的灾后重建工作同样需要慈善信托的深度参与。同样在防治污染、环境保护、土壤改良、养老、文化等领域,有些新技术、新模式外部性很强,但市场化难度很大,而且需要向社会大众、广大生产者推广运用,慈善运用慈善信托的手段,与经济社会政策互相结合,则会取得相得益彰、事半功倍的协同效应。
应看到,对于薄弱环节的支持,既有公益救济的一面,是社会保障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具有发展导向的一面,有助于支持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公平发展、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慈善信托的重要特征在于将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市场机构引入到公益慈善的管理与运行中,使得对薄弱环节的支持能够更深入地引进市场化机制,从而放大补短板的正外部性。作为慈善与金融机制的创新结合,慈善信托实际上既为公益慈善事业的专业化运营另辟蹊径,能够更开放更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同时也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提供制度化通道,将增强金融的社会性,促进金融深化,不啻为重建金融伦理、重塑金融形象的良好催化剂。
总体来看,鼓励与推动慈善信托的大发展,不仅是我国慈善公益发展之需要,也是更好发挥金融“补短板”作用、实现金融与公益协同的实践所需。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特兰曾强调,“总的说来,信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社会实验工具”,其著作《国家、信托与法人》是理解信托的社会实验性的重要读本。对于当前中国而言,慈善信托作为金融支持薄弱环节、补短板的重要金融创新,目前发展还很薄弱,需要在更广阔的思想视野中理解与探究慈善信托创新所蕴含的深远社会意义,更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多方努力,共同探索实践机制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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