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市区路网流量和交通需求变化情况,按照“削峰填谷、均衡流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将于11月15日起调整市区(市辖9个行政区)货运机动车(以下简称货车)通行措施。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便民化措施取得更大成效,更好地营造营商环境,新的货车通行措施将针对货运机动车的不同核定载质量、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等,围绕合理规范出行时间和出行区域,进一步满足城市物流配送需求等做了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其中主要有六个变化:
一是货车全天禁行道路对从事搬家及专业运送家具、家电的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小于2吨(含2吨)]在非高峰时段予以放开,方便相关企业、商家给群众提供更为快捷的服务。
二是从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出发,取消了现在内环以内限制0.75吨以上货车通行的规定,同时规定非高峰时段准许2吨(含2吨)以下的货车在除了市区内货车全天禁行路段以外的其他道路通行。
三是从缓堵角度出发,早晚高峰时段(6时30分至9时、16时30分至19时)明确禁止所有货车在三环路所围成区域内道路(不含三环路)通行,包括环卫清扫等作业车辆。
四是为深入推进“放管服”便民化措施,市区内准许5吨以下(不含5吨)的冷链运输车辆除禁止在高峰时段限行道路上行驶外,其他时段可正常通行。封闭式厢式货车中哈籍(黑A、黑L牌照)封闭式厢式货车(一体厢),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将不受货车全天禁行路段上的相关限行限制;鼓励采购新能源货车,轻型、微型货车不受相关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中型、重型货车只需避开全天禁行路段,及早晚高峰期间禁行路段即可。
五是针对特殊车型、特殊用途的货运车辆分别细化相关限行措施。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不受相关通行规定限制,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应按照核定载质量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轮式自行机械车、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通行管理规定参照核定载质量大于2吨的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执行;城市公共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护栏清洗车、垃圾运输车、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禁止在每日早晚高峰(6时30分至9时、16时30分至19时)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作业,其他时段可正常通行、作业;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残土、炉渣、煤碳的货车,每日5时30分至21时30分,禁止在早晚高峰时段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此外,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水罐车只需要避开全天禁行路段,及早晚高峰期间禁行路段,其他时段可正常通行。
六是缩小五吨以上的货车限行区域。结合哈尔滨市周边的产业建设项目,对相关重点物流园区、重点项目、批发市场聚集地沿线,以及包括绕城高速在内的18条道路,专门取消了5吨以上货车的限行规定,方便车辆可直接进出高速公路。
[Next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