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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网约车政策: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网约车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张婷  2019-03-06 11:48:35 字号   打印  收藏

2019年3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通告,通告里提到,加快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网约车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暂行办法》)并提交我局审查。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的“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hulz@fzb.sz.gov.cn。

其中,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配合“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

《暂行办法》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技术条件的燃油小汽车仍可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然而,《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发布后要求提前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为了配合相关政策实施,《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就原燃油小汽车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条款进行了删减。

(二)针对租赁公司参与网约车经营的新情况,在经营服务规范中增加有关车辆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业风险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然而,该条款仅对网约车经营者提出了要求,通过第三方租赁公司的参与,“以租代售”的高风险经营模式避开《暂行办法》的约束,再度在行业中发展开来。为保障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车辆所有人增列为该条款义务主体,并就有关违法行为制定罚则,作为管理租赁公司的抓手。

(三)响应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的要求,增加有关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的授权性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诚信评价。通过开展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有助于引导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依法从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相关鼓励和惩戒措施的出台也利于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为此,《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第四十七条,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诚信评价,由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

(四)提高执法效率,增加依据电子证据执法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行业涉及数量庞大的车辆和驾驶员群体,路面执法长期面临效率低、取证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加强信息技术等科技措施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参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第四十五条第二、三款增加了电子监控和监管数据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内容。同时,就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推定作出了明确说明。

(五)强调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其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义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网约车经营者的同类义务。为保障相关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统一出租车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参考前述条款,增加了第三十六条,对网约车经营者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提高罚款限额,增加部分处罚条款

第一,针对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罚款限额低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确定的相关标准。考虑到我市机场及深圳北站等场站附近,部分网约车司机巡游揽客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出租车市场营运秩序,为了有效震慑当事人,《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按上位法规定提高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原条款第五十二条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也一并调整。第二,为配合新增的禁止以租代售和对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查的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第五十七条对应处罚条款。第三,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第五十八条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取得批准后不再符合原批准条件的处理条款,包括信息登记部门的通报义务,同时删去了原第五十条中予以警告处罚的内容。第四,根据执法部门反馈的情况,对于既非车辆所有人,又非驾驶员的涉嫌违法行政相对人,《暂行办法》尚未规定处罚依据,难以追究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行政相对人的责任。为此,《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拓宽《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对象范围,增加对车辆管理人的处罚依据。

(七)实行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互认,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使用不同的资格证件,但我市申请前述证件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并无差异。《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暂行办法》也规定,2016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了给驾驶员提供就业便利,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原第六十条增加了资质互认的规定,打破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

(八)加强乘客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媒体报道部分网约车平台存在不当采集、使用、发布和传输乘客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原第三十一条进行修改完善,增加网约车经营者义务,要求在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九)其他

1. 删除关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约车业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特别规定

《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关于其实施前已在深圳市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并分别可领取为期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规定。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须在《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办理,目前已超过该期限;同时,需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也基本已办理相关证件。因此,上述两个条款实际上已不执行。故《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该两条予以删除。

2. 完善车辆退出机制流程

《暂行办法》中未明确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的流程,存在车辆使用性质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要求不相符的漏洞。因此,《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一是增加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办理使用性质变更时的流程;二是增加第五十九条规定,明确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网约车经营相关批准,或取得批准后不符合原批准条件的,相关信息登记部门应及时将向原批准机关通报,由原批准机关撤销该批准。

另外,《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还对部份条款表述作了优化,结合相关条文的删除和修改,对《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进行调整。

详细点击附件: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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