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4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挂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8]87号)。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决定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也将有利于财政金融的协调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的研究员杨志勇分析,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体现在哪些方面。财政管理本来就应该是对财政收支和政府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财政功能实际上就是在被肢解,财政作用不易充分发挥。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而不是作为特设机构的国资委具有此职责,这或可理解为特设机构有特定的使命,或可理解为国有资本管理本来就是财政的职责。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在许多情况下是对财政部门是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这一既定事实的认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由金融管理部门投资或国家虽无出资,但是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这解决了部分金融企业产权模糊的问题。明确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职责,可以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的职能和作用,让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定位名副其实。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目标。近年来,全国上下都在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但实体经济中的许多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企业嗷嗷待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资金短缺问题解决的不易。服务实体经济,不是要让国有金融机构亲自上阵。产融结合、金融控股集团等应该有特定的适用场合。国有金融机构聚焦金融主业,这既是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定位的要求,也是国有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国有经济布局是有要求的。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可能影响市场作用的恰当发挥,而且这也蕴含着潜在的经营风险,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一般的国有资本管理有共通之处,即都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处于金融行业的国有金融机构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做事,又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不是要把资本管死,而应该有全局意识。金融风险除了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因素之外,更多的风险来自金融机构之外。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命运攸关。没有好的企业,金融机构也不可能永远好下去;没有高效的金融支持,企业的发展至少也会受限。总之,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发展应该是共同的,二者享有共同的发展生态,好的企业生态才能真正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需要深化金融改革。金融改革从根本上说旨在提高金融效率。金融企业的活力一方面来自内部,适当的治理结构可以让活力得到更充分的释放;另一方面来自金融监管,适当的金融监管既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又能促进金融风险的防范。国有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离不开出资人的努力。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国有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形式上已经基本符合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关键在于配置合理的金融管理人才。金融业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如何让真正的高级金融管理人才配置到国有金融企业的合适岗位上,对出资人是一大挑战。这肯定需要体制机制的保障。人才可能来自市场,如何从市场中寻找人才并给与合理的薪酬,需要有合理的机制。人才也可能来自政府,政府部门的什么样的人才可以适应国有金融企业相关岗位的要求,并不容易把握。金融企业的薪酬制度如何设计?到国有金融企业任职的政府部门人员回到原工作岗位的路径应该如何设计?如何评判他们的工作绩效?这些都是难题。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专注金融主业,不能用其他收益来替代效率。只有这样,金融效率才可能真正实现。金融改革是为了金融发展,是为了更高的金融效率。
财政部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应准确把握管理边界,确保金融国资监管不缺位、不越位。强调这一点,必须准确处理好政企关系。金融国资监管不缺位是起码的要求。考虑到这一工作的专业性极强,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不留遗漏。国有资本的特殊纽带,决定了出资人很容易越位。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仍然需要发挥企业的自主性。越位会让具体工作无所适从,从而降低金融企业的效率。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可能涉及诸多商业秘密,可能引发内幕交易等损害国家、金融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中所涉各方应该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既然金融资本是国有的,那么国有金融机构就应该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而为一般公共预算的收入作出贡献。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衔接工作,既要考虑金融发展,又要充分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这需要专业的智慧。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验需要总结,教训需要汲取。其他先进经济体的金融资本管理经验也应该充分借鉴。大规模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并不容易,《指导意见》对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规定,但现实是多变和复杂的,金融业务更是如此。关注金融市场,建立相应的具体制度动态调整机制才可能适应现实的需要,才能真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财政金融的有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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