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外资十条》实施10个月后,广东再次推出对外开放新政。
9月6日下午,广东省政府对外发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下称《外资十条(修订版)》),新政涵盖市场准入、财政奖励、人才支持、用地保障等十大举措。
与此前政策相比,《外资十条(修订版)》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修改和新增了数条款项。其中包括在市场准入部分,由原来的“放开外资股比限制”变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保障用地部分,新增对2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在投资贸易便利化部分,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部分外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和管理。
受访专家表示,从修改和新增的具体条款看,此次广东推出的外资新政中,部分行业准入进一步放开,审批权限也下放到了地方,体现出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有利于进一步倒逼广东营商环境改善和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
吸引优质外资项目
在用地保障上的变化首先引起了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的注意。“新增了两条用地保障条款,很有导向意义。”他说。
一条是“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省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其中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
而另一条是“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
白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这就是一个公平导向,又是一个产业导向。“以往内资企业因近水楼台在用地上获得了照顾,如今强调对外资企业在用地上的奖励,体现的是市场公平性。”
但他也坦言,这种变化实际上传达了另外一种信号,就是对于优质外资项目的青睐。“必须看到,奖励用地指标的前提是重大外资项目。”白明说,“用地指标一直是广东等东南沿海省份的稀缺资源,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那些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好的优质项目,都是争抢的重点。”
吸引更多的世界500强等优质外资企业到广东投资,一直是广东扩大对外开放的目标之一。
从《外资十条》就可以看出,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含增资)制造业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以及新设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上述措施吸引高端项目的效果可谓立竿见影。
今年7月,世界500强企业德国巴斯夫集团与广东签署投资意向,将在湛江建设精细化工一体化基地,投资总额预计将达到100亿美元。除此之外,如美国高通深圳创新中心、苹果和英特尔南方研发中心、通用电气亚洲生物科技园、思科万物互联智慧城等项目也纷纷落地广东。
广东省商务厅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广东省实际利用外资790.7亿元、增长3%,比全国1.1%的增速高1.9个百分点;而实际到资超5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有51个,到资金额82.5亿美元,分别增长41.7%和34.6%。
广东也因此尝到了《外资十条》释放的红利。今年上半年,广东第二产业实际吸引外资272.5亿元、增长37.3%。其中制造业实际吸引外资增长24.2%,占全省比重同比提高4.4个百分点,高技术制造业实际吸引外资增速高达60%。
自由裁量空间加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主任陈万灵曾长期研究改革开放中的政策演变。
“以前的开放是有等级的,一开始多是半开半放,意思是允许外资进入部分行业,但必须有股权限制且找到当地企业合资。”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因此,很多人评价中国的开放是有广度但没深度。”
白明坦言,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必须谨慎,因此在开放程度上相对滞后一些是可以理解的。“拿金融和股权比例来说,它关系到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不是不开放,而是必须要在水到渠成的情况下循序渐进地开放。”
而在本次《外资十条(修订版)》中,对于股权和金融都有了新的突破。
新政提出,“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等领域,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取消在广东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广东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实际上现在该有的条件都具备了,制造业已经基本放开,接下来就是服务业的开放。”白明如是评价,金融等服务业放宽市场准入在意料之中。
此次修订条款最多的集中在扩大市场准入、提升贸易便利化方面。在白明看来,相比此前的《外资十条》,新政的最大意义在于给了地方一个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在投资贸易便利化部分,新政新增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和管理”,以及“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
白明分析称,这实际上说明中央在对地方放宽审批权限。“先是将这些权限由中央部委下放到省级部门,如今已经开始下放到地级市了。”
而在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新政新增了“支持外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业务,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
陈万灵认为,新增此项条款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广东特殊性的考虑,带有一种先行先试的意味。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如果你没有一个很好的环境,如何去与香港对接?”他说,“而其他地方不一定有操作的空间,只有广东的自贸试验区具备实施这项政策的需要和可能。”
而在陈万灵看来,作为对外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加上粤港澳大湾区在人、物、资金上也客观需要实现便利化往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广东在进一步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有特别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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