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的法律预期对于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益良多。
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国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2014年《外国投资法》首次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第二年初,商务部曾在网站发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草案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0月2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曾表示,我国将加快推进外国投资法立法进程,保持外资政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我建议这部法律命名为‘外国投资保护法’或‘外国投资促进法’,重要的是确立竞争中性原则,不同所有制形式同等保护、同等竞争。”11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不同所有制平等保护
改革开放早期,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称“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奠定了我国吸收外资和台资的法律基础。
自2013年10月起,我国先后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进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然而,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完善远未终止。
据了解,制定《外商投资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国投资法草案、制定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也已被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应该推动《公司法》与外资三法的联动修改,废止外资三法,将外资公司的设立、治理机构、股权保护等组织法内容与内资公司一体纳入《公司法》调整。此外,拟制定《外国投资法》,主要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等。”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我所接触的国外企业,普遍希望我国《外国投资法》尽快出台。一方面,‘外资三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根据改革开放几十年的经验对涉外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国外企业来说更加清晰、透明。”11月6日,从事国际贸易和融资并购业务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晨说。
而从立法程序和效率来讲,杨晨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作为行政法规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可能比作为法律的外国投资法更早出台。
负面清单应是哪种形式
负面清单制度是各国外商投资法律中普遍设立的原则,这将如何体现在我国的《外国投资法》中?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或施加其他限制的,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规定,并纳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研究员聂平香今年2月表示,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亮点和主导产业。
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布的负面清单是对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最少的清单,从2017版看,尽管服务业限制条款从2015年版的83条减少到67条,但服务业依旧是所有行业中外资准入限制最多的,占到行业限制条款的72.8%。
聂平香建议,尽快制订并颁布《外国投资法》,在《外国投资法》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面清单以及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方案中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出台全国统一的与服务业开放相关的负面清单,以避免服务业改革和开放政策的碎片化和混乱化。
刘俊海则认为,可以采取法律与具体清单相结合的形式,“目前已经看得准的领域的负面清单,可以直接写入法律,具体的解释、细化可以由国务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完成;一时无法看准的领域,再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应该在法律里规定比较明确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哪些产业是允许的、限制的、鼓励的、禁止的,贯彻竞争中性原则是最重要的,负面清单越少越好。”他说。
“国外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的习惯不同,有的国内投资者更注重政府的‘红头文件’,而国外投资者更注重法律,因为他们往往会提前很长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投资计划,所以更注重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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