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联合福州市环保局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规定从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国Ⅳ(国Ⅳ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福州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载货汽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天22时至次日6时,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国Ⅳ(国Ⅳ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国Ⅳ(国Ⅳ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三、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参照载货汽车限行规定执行。
本通告中的“Ⅳ”代表“四”,车辆排放标准等
针对此次管制通告,交警部门会通过技术监控设备以及现场执法的方式,对闯禁行的车辆采取交通违法处罚,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以150元记3分的处罚。
据了解,福州市今年以来,共出现16天的轻度污染天气,其中14天是由于臭氧超标造成的,臭氧属于二次污染物,来源于NOx和氧气的光化学平衡反应,VOCs的存在会破坏这一动态平衡,导致大气中O3不断累积上升。城区主要的NOx和VOCs 来源于机动车尾气的排放,而老旧车辆尾气排放量占比高,污染严重。据测算,每辆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50辆国五小轿车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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