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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建住宅车位将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
来源:电车资源   编辑:张婷  2019-05-13 17:50:31 字号   打印  收藏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月25日发布了《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表示,保定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将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老旧小区配建的公用充电车位也将不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10%。

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 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冀发改能源〔2018〕167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冀发改能源〔2016〕85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 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等相关规划中。

第五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设施车位比例:

中心城区(北至北三环、东至京港澳高速、南至保沧高速、西至西三环)不低于100%、15%、15%,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六条既有各类停车场充电车位基本配比原则如下:

(一) 对行政事业单位,如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率先示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车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

(二)对老旧居民小区,应结合本小区居民数量和目前机动车保有量,按照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的公用充电车位,不低于全部车位数量的10%。

(三)对公共领域,如商超、酒店、体育馆、景区、学校、医院等,应结合规划,合理布局,建议在市区内中心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以点带面,建设全面的充电生态网络。充电车位数量不低于总车位数的20%。

(四)对城市和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环卫车、机场通勤车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按照100%的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对出租车、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潜力,结合城市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高效互补。对充电频率有较高要求的行业,适当建设换电站。

(五)对城际快充网络的建设,应依托现有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市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加快我市与毗邻地市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内各县(市)区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现有加油(气)站,鼓励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七)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300千瓦。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

(一)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充电桩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新增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依照《核准目录》城建类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审批局、县(市)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核准,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属地原则备案。市、县(市)区审批部门应将充电桩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及时告知发改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发改部门于每月5曰前,将上月的充电桩项目备案(核准)及建设情况上报市发改委。

(二)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四)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当符合保定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河北省或本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遵循国家、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电力设施施工资质。

第九条用电报装

(一)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

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运营商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向国家电网统一报装申请电力接入,配置电力核减表,由充电运营商直接向国家电网结算电费。

(二)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供电部门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负责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条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充电电价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98号)执行。

(二)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充电服务价格按照保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价管〔2018〕1号)执行。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原则上不得在非机动车道等公共道路资源内设置,确需设置的,应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满足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纳入保定市统一信息平台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纳入保定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实时监控车辆在途信息、电池、温度、电量、充电设施工作情况;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

第十三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的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出现的暂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经省级标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完善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和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依法依规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第十八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进一步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办法,鼓励釆用高效节能充电设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投资建设并开放其参与建设的充电设施。对投资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的项目,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按照充电设施实际建设投资比例或投用充电功率,依据省以上专项资金额度给予财政奖补。

第十九条强化用地支持。

(一)市国土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二)鼓励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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