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月31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
方案提到,到2020年底,全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比攻坚行动前增长100%,达到14.6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汽车总保有量的比例从攻坚行动前的1.1%提高到2.5%左右,增长1.25倍;增量汽车电动化率(即新上牌新能源汽车占新上牌汽车的比例)增长100%以上,即从攻坚行动前的6%提高到12%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充电便利性大幅提升,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此外,还将开展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提速行动、执法便民行动、示范单位建设行动、绿色小区创建行动、共享绿色出行行动、企业服务行动八大攻坚行动方案,全面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电力〔2019〕10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努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部署,决定从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促进绿色发展为主线,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落实国家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部署,全力提升广西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和服务水平,打造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广西模式”,促进消费升级和广西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发挥政府行政职能,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分应用市场机制,促进相关企业在生产、销售、推广和配套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使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形成良性互动。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针对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着重围绕提高公众认知、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加大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应用环境等重点环节进行突破。
公用先行,示范带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率先垂范,带头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带动形成全社会普遍接受并主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格局。
优化环境,公平公正。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措施,着力健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软环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打造统一、公平、开放的大市场。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全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比攻坚行动前增长100%,达到14.6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汽车总保有量的比例从攻坚行动前的1.1%提高到2.5%左右,增长1.25倍;增量汽车电动化率(即新上牌新能源汽车占新上牌汽车的比例)增长100%以上,即从攻坚行动前的6%提高到12%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充电便利性大幅提升,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二、全力开展八大攻坚行动
(一)专用停车位建设行动
由各市、县政府主导,创新工作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全民找车位活动”。深度挖掘城市空间,对车行道、人行道、绿化植被、道路石墩等进行小规模调整,在不影响原有道路功能,满足行车荷载的情况下,挖掘城市富余空间资源,临时增设增量车位,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按照管辖职责规划实施。发动全民参与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解决停车难问题。加大力度推进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将专用车位建设纳入城市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
(二)充电设施建设行动
各市按适度超前原则,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方案,集中在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物流园区、交通枢纽等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充电桩、充电插座等充电设施建设,在城市主城区合理规划建设快慢充互补的公共充电站,优先满足用户最为迫切的充电场景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旅游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自治区级机关(含中直驻邕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设施;市级机关、国有企业停车场实现按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配建充电设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充电设施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指标范围。各地要积极探索对老旧小区进行二次设计改造,加装充电桩、充电插座,以更好地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组织专门力量,在市区非交通主干线两侧、满足交通和安全条件的人行道,经勘查确认可规划实施小型新能源停车位的地方建设充电设施。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在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省道国道等区域布局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出租车、私家车、物流车、共享车等充电需求。(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供电部门要负责提供城市居民小区、商圈、物流园等电力容量使用情况,并做好电网增容改造,满足充电设施报装容量需求,实现电力资源充分利用,并进一步优化用电报装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对于计划建设充电设施需要增加变压器容量的,供电部门应主动配合配电设施产权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后加快用户产权红线外的配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拟定规范的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流程,整体解决物业配合、充电设施报装、施工、验收等一系列问题,努力形成一套业主、物业、建设方、运营方等多方受益共赢的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审批提速行动
规划审批提速。对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建设按照“能简就简、能少就少、能快就快”的原则,釆取容缺审批、一站受理、一站备案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加强规划事前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设计审批提速。加强建筑设计事前审查,综合考虑新能源车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划定充电设施建设和专用停车区域,没有设计划分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区域的,不予通过审批。(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新能源车营运审批提速。对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审批、优先批复营运路线、优先过户,大力培育绿色运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四)执法便民行动
改进规划执法。在不砍伐现有林木的前提下,允许居民小区改造绿化用地、闲置用地用于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桩、充电插座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科学调整规划并给予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改进城市综合执法。在不影响人行道属性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允许利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改造施划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插座,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或停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
改进交通执法。允许新能源货车通行市区货车禁行路段,引导城配物流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的用车便利性,除快速公交专用道外,允许新能源载客汽车使用常规公交专用道,不受单双号限行限制;路内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全部免费停车,禁止非新能源汽车占用。(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
改进消防执法。对于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加油站点等区域利用合理空间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设施,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准予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消防总队)
加强价格执法。督促供电企业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峰谷电价政策,降低新能源用车成本,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示范单位建设行动
打造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点。制定出台示范点建设指导意见,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业园区、居民小区、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商圈、景区、非主干道路等进行挑选,选定示范区域,配套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及充电设施。挑选一批有代表性、规模性的优秀示范点作为典型,总结经验、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公务用车示范。制定全区新能源公务用车长期租赁试行政策,明确长期租赁管理办法、落实经费来源等。允许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年度车辆维护经费预算额度内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购置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城市公交运营示范。2020年底纯电动公交车占比不低于45%;各市、县应稳步推进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电动化,采取新增或报废更新方式投放纯电动出租车。(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城市物流运营示范。在城市物流、快递、零售等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物流绿色运输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绿色小区创建行动
组织开展“绿色小区”评比,倡导绿色节能,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数量占小区总停车位数量30%以上并同步配套充电设施的,可以评为“绿色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评为“绿色管家”,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共享绿色出行行动
引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向社会公众提供新能源共享汽车服务,开启新能源汽车共享时代。重点在居民小区、工业园区、商圈、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区域设置新能源共享汽车租赁网点,规划建设新能源共享汽车专用车位,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实惠、绿色的出行选择。(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企业服务行动
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优化售前技术指导、售中试驾体验、售后跟踪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售后服务站点布局,切实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获得服务的便利性。组织汽车生产企业将物流车、环卫车、工程车等新能源专用汽车提供给环卫、园林、市政、物流、工程企业等部门试用。搭建试用个人、单位与车企的沟通平台,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对产品进行改进。鼓励和支持注册地在广西的汽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和质量,促进广西汽车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推广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设立由相关部门业务骨干参与、人员相对固定的强有力的现场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现场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的所有职能部门核心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专家,所有成员必须参与开展现场工作组的工作,确保形成工作闭环。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设区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市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经费、有人抓、有成效。区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各项细化配套措施,并在2019年11月15日前出台实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大财政扶持。自治区财政安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在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在攻坚行动期间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充电桩,除个人专用桩外,按其充电功率进行补贴;对攻坚行动期间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服务充电桩(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及充电插座,自2019年10月1日起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贴;支持注册地在广西的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应用给予适当的行驶里程补贴,对在攻坚行动期间销售并在广西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政府部门按企业补贴额的50%给予企业补助。具体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商有关部门并借鉴“柳州模式”制定。
(四)强化工作考核。自治区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各市、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建立月报及“红黑榜”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各区直有关部门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的有关情况纳入2020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绩效加分,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绩效扣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各有关单位推广应用情况纳入节能考评范围,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作好带头示范。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柳州模式”,打造新能源汽车应用的良好生态;要通过举办新能源车展、试驾体验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普及新能源汽车基本知识,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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