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13日,“2020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WICV2020)”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大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主办。旨在打造全球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内规模最大、级别最高、影响力最大的世界级平台,持续引领全球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全面开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征程。下面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副主任陈全思在本次论坛上的发言: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副主任 陈全思
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全球经济形势现在非常严峻,抗疫成为各国共同的主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看到了全球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今年取得许多新的进展,因此今天我将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呈现我们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发展的观察。
2018年和2019年,两年的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上都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和法律研究报告,今年的报告对体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国际和国外立法概况改为国际和国内规则动态观察,以体现报告内容的时效性和评论的深入性。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领域重要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专门的论述研究,今年主要是数据规则和责任伦理规则两个专题研究。为了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今年报告没有印刷纸质版,大家需要可以扫描二维码,获取报告。二维码中设定了一些问题选项,希望了解各位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关心的问题,这样也能更好的为明年的研究,从大家关心的角度进行切入。
先进行域外主要国家的规则动态观察,联合国的Francois
Guichard先生对联合国工作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里我不再赘述了,各位可以看报告里面的内容。
美国是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发展非常领先的国家,其智能交通战略计划已经连续发表了三版,各位业界更熟悉的是自动驾驶系列文件,今年年初的时候,美国发布了4.0版本,它的标题是确保美国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导地位,可以看出美国在这个领域的发展野心。从美国政府系列政策文件看,美国政府主要扮演着监督者、指导者和合作者三种角色,不干预具体的技术路线选择,而是将关注点置于对于产业安全发展和消除既有制度对创新的障碍,并促进各方主体的合作。
美国的立法在各州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重点也在美国州层面。截至2020年2月,美国一共有36个地方政府发布了关于自动驾驶的规则、形式包括立法和行政命令。左侧图可以看到美国州规则在制定和发布的时候,关注的主要方面,这几个方面和我们国家也是大体类似的。在报告中,还关注了美国代表性州的立法情况,包括执法计划和示范运营规则等,对我们来说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欧洲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今年毕马威发布的全球自动驾驶成熟度研究报告中,可以看出前25个国家,欧洲国家占了一半,具体而言,德国的立法情况,刚才德国的慕容特先生做了详细介绍。德国去年开始了L4级的商业部署。
英国在今年更新了智能网联汽车路线图2030,关键里程碑有2019年的500多项,变成了今天的104项,体现出英国对于规则层面的重视以及对智能网联汽车规则认识的升级。
亚洲,日本有一个特殊性在于有东京奥运会奥运经济的需求,引导自动驾驶、出租车等服务的发展。通过两轮对于道路运输车辆法的修正,为商业部署提供了新的安全标准程序。说到新加坡,在今年毕马威报告上已经排到第一位,大家可能知道技术法规68的内容和价值,也不太知道具体为了什么,人家宣布将一半的国土作为自动驾驶测试厂,我们还是比不了的。这点也体现出新加坡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务实性。
目光回到国内,国内立法情况大家是比较熟悉的,我简要评述一下。首先是刚才几位领导已经提到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11部委在今年2月联合发布的。我们对于战略的观察是分成三个层面,三个层面是六大任务不同层面,首先技术层面,以基础技术研发测试示范和车路协同为发展核心,产业层面以跨界融合为基础,全面部署智能网联汽车的生态体系。规则层面以技术、产品和网络安全为重点,关注体系建设。为落实战略的要求,我们认为需要系统的评估制度障碍,建立专门的推进机制,分布推动规则修订,充分发挥地方的创造性,积累开创性的监管经验,形成区域性的自动驾驶标准,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资质,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立法方面最主要的道交法修订,有两个基本方法,一是逐个修订,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不相符的障碍条款。另一方面做出授权性规定,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修正案采取的是后一种方案,就是在附则中增加专条,规定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条件、程序、道路通行要求、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等。这是赋予自动驾驶车辆入选的非常重要一步,道路安全方面的立法介绍,刚才王主任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我这里不再展开了。
对于地方政策方面,从今年,北京、深圳等地发布的最新的政策来看,现阶段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关注的核心点仍在于深化道路测试和探索商业模式这些领域,我们看到了更多的道路开放,还有车联网道路建设计划。看到这些探索繁荣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地方政府在规则供给上还是有一些缺位的,不但缺少商业运营具体的规则,在交通责任的规则方面,也有突破。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完善的规则,才能释放更多的商业落地需求。比如说增加执法的救助互动试验,让执法人员更有效的监控监管和处置自动驾驶车辆,科学的分配事故责任,刚才联合国的同志也提到了这一点。
第一个专题研究是数据规则,为什么一定要谈数据规则?是因为智能网联汽车相比于传统的车辆来说,有一个非常大的特征就是数据成为产品成熟和应用的基本要素,数据规则就是不可或缺的。讨论数据规则的基础就是分类,从数据来源的角度,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可以分为车辆采集数据、交通交互数据和用户数据,与个人关联性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机器数据和个人数据。可以看到这些数据具有典型的地域性和阶段性特点,机器学习模式的特点以及不同地方的规则,有地域性,还有商业主体的选择,车辆数据的地域性是很明显的。另外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可以看到数据的主要类型是不同的。
数据规则中特别关注数据跨境问题,为什么认为数据跨境规则是这个阶段目前最应该关注的规则?因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是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的,数据跨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是目前看到数据跨境还是面临着不少挑战的,比如说不同敏感性的信息交织在一起,监管规则尚不明确,政治因素、制度差异和安全关切等方面,也为数据的跨境流动增添不少变数。我们国家数据跨境方面的制度框架,主要有网络安全制度框架和出口管制制度框架这两个框架体系,网络安全方面重点关注的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三个方面。出口管制框架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主要是军民两用的规制,数据类型、数据量、申报部门的具体要求,在这里也提出了建议。
特别想跟大家分享的是责任和伦理规则,因为责任和伦理规则如何规定,是直接决定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造福人类的,前面我们已经对当前需求做了分析,这里我们不妨将目光放的远一点,看一下智能网联汽车在比较成熟的阶段,对于责任和伦理规则方面的需求。首先风险共担机制,可以看到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传统的责任可能展示出局限性,比如过错责任,有可能责任是缺失的,由于法律规范和标准规范缺位,无过错责任也可能难以成立的。但是考虑责任的同时,也需要考虑智能产品给我们带来的损失和收益的比例关系,2017年我国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已经有21万起,造成6万多人死亡,2019年也是类似量级。如果自动驾驶普及,依然需要关注受害者,但是更应该关注被挽救的生命。
这是巨大的社会福利,与社会福利相伴生的小概率的风险,应该是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通过机制的建设,来分担智能网联汽车在研发和生产中的风险,以促进进步。很多法律人在讨论自动驾驶问题的时候特别愿意讨论的二难选择问题,例如图中选项,我们要意识到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真正是人工驾驶,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考虑应该撞谁吗?我们只能依靠本能去反应,这种情况下理性是缺位的。对自动驾驶汽车来说应该让他考虑吗?真正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市场可以接受的成本下,做出更安全的车,车辆各种技术指标,是需要受到大量的现实约束的。想让自动驾驶汽车更安全,没有问题,但是一分安全就有一分成本,我们不能要求企业无限制接受安全成本,企业接受,市场可能也是不会接受的。我们应该基于现有技术,通过法律+标准的模式,为自动驾驶汽车框出安全边界,超出边界以外的部分,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为是意外事件或者减免相应的责任。必须有一个牺牲时,该牺牲哪一个,这种问法应该转化为可以减少牺牲时,应该如何减少牺牲。
这就谈到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自动驾驶伦理规则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自动驾驶事故背后,都是潜藏着违背伦理的,例如2018年3月优步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致死案件中。自动驾驶要面临安全、尊严、公正、自主、隐私、信任这几个方面伦理价值的主冲突,需要我们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重视对于研发理念的培训,并探讨更完善的宣传方式。今天大会上,我们也想抛砖引玉,发布一个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伦理宣言,希望获得各位同仁的支持,一同完善中国的自动驾驶伦理准则,由于这里是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为了照顾国外同行,以下我准备用英文宣读一下宣言的关键条款。
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应当为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的同时,保护隐私、智能决策和人车互联方面,有可能会造成挑战,带来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智能汽车的设计必须建立在事故的预防之上,系统不能通过完全标准化的形式来替代或者优先于一位拥有伦理意识,负责任的驾驶员所作出的决定。
智能网联汽车造成的影响,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是难以预测的,根据最新发展形势,可以修改宣言的具体条款,但任何的修改都绝不能违反人类的伦理原则,也不得损害人类的尊严和整体福祉。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