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广州市推广新能源汽车,取得中央财政购车补贴资金(以下统称国家补贴)后,经审核给予地方财政购车补贴资金。
● 补贴退坡 纯电动地补不超过国补的50%
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1:1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外,对续航里程电池能量密度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50%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不超过国家补贴30%的比例给予地方补贴,且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 企业按照扣减国补和地补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车辆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补和地补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并告知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车辆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购车合同和行驶证等材料,按照程序,向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地补。享受本市地补的新能源汽车不满三年迁出本市,需退还地补。
● 地方财政给予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广州市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进行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按照充电基础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
本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7月19日
请下载附件: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