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继监管层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后,针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相关监管层也提出了具体细则。
具体细则已经发至各地银监局相关处室,此次规范整顿消费金融公司参与“现金贷”业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条。
接近监管人士透露,一、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二、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三、督促消费金融公司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四、加强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监管,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督促其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依法合规,有序自主开展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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