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统计局发布数据,2018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26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名义增长)。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3679亿元,增长2.1%。
2018年1-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5093亿元,同比增长9.1%。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30830亿元,增长6.1%。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9990亿元,同比增长7.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270亿元,增长9.3%。1-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95308亿元,同比增长8.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9785亿元,增长10.2%。
按消费类型分,11月份,餐饮收入4525亿元,同比增长8.6%;商品零售30735亿元,增长8.0%。1-11月份,餐饮收入38294亿元,同比增长9.5%;商品零售306799亿元,增长9.0%。
在商品零售中,11月份,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12862亿元,同比增长2.0%。1-11月份,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122473亿元,同比增长6.1%。
2018年1-11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80689亿元,同比增长24.1%。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62710亿元,增长25.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8.2%;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穿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36.3%、21.2%和25.8%。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7年11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18年11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5.上年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了修订,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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